2014年9月23日 星期二

禁止性騷擾及性侵害宣導公告

禁止性騷擾及性侵害宣導公告

一、任何人不得對他人性騷擾或性侵害。

二、性騷擾他人者,依法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;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騷擾者,其罰鍰加重二分之一;乘機襲胸摸臀或觸摸他人隱私部位,被害人可提出刑事告訴,最高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性侵害他人者,依刑法規定最高可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三、性騷擾或性侵害他人,除負有法律上之刑事與民事責任外,本單位亦將依內部規定懲處。

四、遇到性侵害事件,請撥打110或113保護專線求助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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