竹苗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(103學年度起免試入學)
教育部101年4月11日臺中(一)字第101006422F號函備查
比序項目及運作模式
免試入學不得訂定入學門檻或條件,且除得以國中學生在校健康與體育、藝術與人文、綜合活動領域之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及格與否作為比序項目外,其他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均不得採計。其辦理方式如下:
(一) 當參加免試入學學生之登記人數,未超過主管機關核定學校之招生名額,全額錄取。
(二) 當各高中高職學校報名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,依「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」分階段比序。比序項目包括均衡發展、多元學習表現、國中教育會考等。
(三) 比序順序:
1. 第一順序:由均衡發展、多元學習表現、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積分進行加總,依學生之總積分進行比序。
2. 第二順序:第一順序比序同分,則依均衡發展積分進行比序,依序以本項總積分、扶助弱勢、志願序進行比序。
3. 第三順序:第二順序比序同分,則依多元學習表現總積分,進行比序。
4. 第四順序:第三順序比序同分,則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積分進行比序,依序為會考換算積分之總分、國文、數學、英語、社會、自然、寫作測驗等科目。
5. 第五順序:如經過上述比序順次,總分仍相同,由免試入學委員會採電腦隨機抽籤決定。
(四) 附表1所列各項比序項目積分結算日由本推動小組另行公告之。
附表1 竹苗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表
比序項目
|
分項目
|
積分換算
|
採計
上限
|
備註
| |||
均衡發展(30分)
|
扶助弱勢
|
符合5分
|
不符0分
|
30分
|
弱勢界定:偏遠鄉鎮國中學生、經濟弱勢(中低收入戶)學生,符合其中一項者即給分。
| ||
就近入學
|
符合5分
|
不符0分
|
就近入學界定:凡竹苗區學生皆採計5分,其他就學區學生0分。
| ||||
志願序
|
1.第1志願10分
2.第2志願8分
3.第3志願6分
4.第4志願4分
5.第5志願2分
6.第6志願至第15志願不計分
| 學生參考國中學生生涯輔導紀錄
手冊之生涯發展規劃
書,選填志願。
| |||||
均衡學習
|
以健體、藝文及綜合三項領域採計之各學期加總平均成績達60分以上者換算,3領域皆符合為15分
|
以健體、藝文及綜合三項領域採計之各學期加總平均成績達60分以上者換算,2領域符合為10分
|
以健體、藝文及綜合三項領域採計之各學期加總平均成績達60分以上者換算,僅1領域符合為5分
| 本項103學年度僅採計國二上、下學期
及國三上學期,104學年度起採計
國一上、下學期,國二上、下學期
及國三上學期五學期。
| |||
多元學習表現(40分)
|
日常生活表現評量
|
功過相抵後、銷過後無懲罰紀錄10分。
|
25分
|
日常生活表現評量、服務學習、競賽成績及健康體適能等項目103學年度僅採計國二上、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,104學年度起採計國一上、下學期,國二上、下學期及國三上學期五學期。
| |||
學生出缺席情形,無曠課記錄5分。
| |||||||
獎勵:大功每次4.5分、小功每次1.5分、嘉獎每次0.5分。最高10分。
| |||||||
服務學習
|
擔任幹部任滿1學期1分, 最高採計5分。
|
10分
|
本項採計擔任班級幹部次數。
| ||||
參加志工服務、社區服務或表演等,每學期服務滿3小時以上1分,最高採計5分。
|
服務學習應由政府機關(不含學校單位)或依人民團體法登記立案者提供服務經歷認定文件,否則不予採計。
| ||||||
競賽成績
|
全國性競賽前三名者4~6分
第1名6分
第2名5分
第3名4分
|
縣市性競賽前三名者1~3分
第1名3分
第2名2分
第3名1分
|
10分
|
1. 限教育主管機關主(委)辦者(參酌附表3)。
2. 同項競賽擇優採計一次,且限於國中階段取得者。
特優比照第1名;優等比照第2名;甲等比照第3名。。
3. 3人(含)以下視為個人賽;4人(含)以上視為團體,團體賽依個人賽積分折半計算。
4. 區域性(跨縣市)競
賽比照縣市性計分
| |||
健康體適能
|
金質3分;銀質2分;銅質1分。
|
3分
|
依教育部體適能優異學生獎勵要點辦理。
| ||||
適性輔導
|
生涯發展規劃紀錄上限2分。
1. 學生選擇、家長建議、教師建議,皆符合者,本項為2分。
2. 學生選擇、家長建議、教師建議,有2項符合者1分。
|
2分
|
落實學校適性輔導工作並實際幫助學生適性升學與發展。
| ||||
教育會考(30分)
|
會考成績
|
精熟
每科6分
|
基礎
每科5分
|
待加強
每科3分
|
30分
|
單科上限6分五科上限30分
| |
附表3 竹苗區免試入學競賽採計項目參考表
一、全國性競賽
(一)教育部主(委)辦之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。
(二)教育部主(委)辦之全國社會學科競賽、數學暨自然學科能力競賽、科學實驗競賽。
(三)教育部主(委)辦之全國或臺灣區語文類競賽。
(四)教育部主(委)辦之全國或臺灣區資訊類競賽。
(五)教育部主(委)辦之全國或臺灣區藝能類、音樂、舞蹈、美術、創意偶戲競賽。
(六)教育部主(委)辦之全國創造力競賽。
(七)全國、全民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、臺灣區各單項球類或各單項運動競賽。
二、區域性(跨縣市)或縣(市)性競賽:縣(市)以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
(一)科學展覽。
(二)數學、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競賽、科學實驗競賽、社會學科競賽。
(三)語文類競賽。
(四)資訊類競賽。
(五)藝能類、音樂、舞蹈、美術、創意偶戲競賽。
(六)創造力競賽。
(七)縣市運動會或中等學校運動會、各單項球類或各單項運動競賽。
(八)獨立研究成果發表競賽。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